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我院的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的稳定和良好的治安环境,本着“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从保证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思想高度,切实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结合我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预案(试行)。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区域为材料学院各单位,适用范围防火,防盗,安全用水,化学物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使用与处理,爆炸、中毒、伤害事件的防范,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责任目标
第四条 学院治安二级责任人担任预案实施的总指挥;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预案的落实与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治安综合治理三级责任人要把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责任人明确、责任制落实,真抓实管,切实承担起本单位的治安、防火、安全保卫等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重要部位,尤其是要害部位的机械防范和技术防范,注意及时发现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安全档案,防止发生恶性案件和重大治安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突发(应急)事件处理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突发(应急)事件处理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三级责任人担任,义务消防队员、突发(应急)事件处理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防盗例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本单位消防设备定期检查,对消防设备的使用进行指导,对失效、报废的消防设备要及时申报购买予以补充。
第九条 各单位聘用社会用工人员在院属工作区域的安全由聘用单位监管,并由聘用单位指定学校正式编制职工负责管理。
第三章 防火安全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要切合实际地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演练和消防知识的学习。
第十一条 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增强单位自防自救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由于学院房屋的破旧、线路老化与过载存在着较大的火灾隐患,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时必须做到部位清楚,情况明白。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各单位三级责任人担任,义务消防队员可由各单位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师生担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义务消防队下辖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通讯联络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技术抢修组等,各行动组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义务消防队员组成,各行动组成员向组长负责,各行动组服从义务消防队队长统一指挥。
第十四条 每一个行动组都应当有一定的程序和措施,措施是指: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处理办法,比如扑救电气火灾,应先断电后灭火,不能直接用水灭火;义务消防队员在发生火灾后必须冷静清醒针对不同场所、不同物质燃烧发生火灾,采取不同的灭火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应针对假设部位制定灭火进攻和疏散路线平面图。平面图比例应正确,设备、物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灭火设施和器材分布位置应标注准确,假设部位及周围场所的名称应与实际相符。灭火进攻的方向,灭火装备停放位置,消防水源,物资、人员疏散路线,物资放置,人员停留地点以及指挥员位置,图中应标识明确。
第十六条 注意安全,加强防范。火灾扑救中人员有中毒、触电、滑倒、跌落、炸伤等可能,火灾现场也常有倒塌等现象。预案中应将灭火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填写清楚,以加强安全防范,保障灭火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各单位三级责任人应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启动预案并迅速报警,119(火警)、87541110(学校保卫处);通知学院二级责任人(总指挥),总指挥根据火情调配人员及防火器材(灭火器的使用是首先拔掉手柄傍的安全栓,然后对准火焰压住手柄即可)。
第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三级责任人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实事求是的开展调查,协助二级责任人(总指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汇报,事故责任由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章 防盗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重要部位尤其是要害部位的机械防范和技术防范,注意及时发现隐患和重大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实验室安全档案,防止盗窃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若发生被盗事件,现场目击人应立即报警(87541110)、保护现场,通知失窃部位的负责人,失窃部位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处勘查现场,清点物品,提供失窃物品清单。
第五章 安全用电用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实验室总电源开关应设在易操作位置,总电源开关周围不得堆放物品,保证畅通;配电柜要有可靠地接地、接零保护、电源保险要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严禁随意移动实验室设备,随意使用大功率设备,以免造成负荷故障或烧毁;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取暖器设备取暖。
第二十三条 严禁湿手操作电源开关及电器设备,实验室无人时及时切断电源;若遇有电器失火,首先切断电源,再行灭火。
第二十四条 节约用水,随时关好水龙头,若发现水路损坏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报后勤集团水电中心派人维修。
第六章 化学物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使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化学物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物品按安全等级严格分类由专人管理,各单位安全责任人要定期督察。
第二十六条 实验后的化学物品、废弃化学试剂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倒入水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严格遵照废弃化学物品处理办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汽油,确因工作需要,在保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户外进行;使用氧气、煤气及其它可燃气体的课题组,对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在气瓶阀体上安装保险锁并建立使用档案,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对存放有氧气、煤气及其它可燃气体工作室,工作人员(包括学生)离开时必须随手锁门;各单位安全三级责任人要定期督察。
第七章 爆炸、中毒、伤害事件的防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治安责任人要经常深入到有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检查他们在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特别注意发现可疑人和可疑物品,发现可疑问题,及时报告学院及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内一旦发生爆炸案件,单位安全责任人、学院二级责任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疏散师生员工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爆炸案件发生后,经过公安机关取证、侦破。在查清楚了爆炸案件始因后,事发单位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布置有关方面的安全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组织大型活动购买食品、饮料应在能够确保质量的超市、商店购买并索要发票委派专人负责看管,以保证饮食安全。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中毒事件,现场负责人要及时向学院、学校保卫处报告。事发单位安全责任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保护好现场,并同时派员赶赴医院,了解中毒人员的人数、中毒程度,密切配合医院抢救中毒者。
第三十三条 中毒事件发生后,知情人员要配合公安机关取证、侦破中毒案件;学院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中毒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改革在不断推进,学院各单位应该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各单位要善于化解矛盾,将本单位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与员工、学生发生矛盾,发现有报复心理或走极端的人,要及时向学院和保卫处报告,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或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若发生伤害事故,在获取信息后,事发单位治安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伤害事故现场,保护现场,救护被伤害者,协助保卫处、公安机关抓捕实施伤害者。
第三十七条 学院要加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防范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防范意识,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爆炸、中毒、伤害案件发生后,若有新闻记者来到现场采访时,现场负责人要耐心地向记者说明有关情况,劝阻他们在情况不明的情形下,不要进入现场采访;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对新闻记者粗暴无理,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将情况直接通报学校宣传部,请宣传部的有关人员出面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章 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对学院工作的影响,学院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地掌握和运用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准确、有效地做好处置工作,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第四十一条 对出现的重大不安定因素或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学院党总支、学校有关部门确定了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及时果断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突发事件时能有效地控制局面。
第四十二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处置的原则。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