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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1-04-26

华中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持科研与教学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所属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及“谁购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落实到每个人。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及实验室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加强安全标识与警示语、提示语的使用,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实验操作习惯,提高师生个人防护以及事件的救助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与教职工年终考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书记、院长全面领导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协助书记、院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对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负分管责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班子成员和系(中心)等负责人组成,在自己所属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学院消防、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领导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讨论、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相关问题,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1)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2)组织制定、修改并审议各项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发布或授权发布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和通知等。

3)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紧急情况下的指挥、疏散、救援和安抚等工作。

4)协助(系、中心)及实验室制定科学适用、规范细化的实验操作技术规程和实验室安全手册,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等,从制度上督促师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与防护意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5)为师生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或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6)完成例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协助设备处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处置、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年检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和管控药品的申购。

第六条 各(系、中心)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其职责包括:

1)明确实验室的分级管理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签订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2)向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实验室安全建设需求,落实实验室安全保障措施。

3)监督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实验室的负责人是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包括。

1)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书(包括学生)。

2)结合实验室情况,完善本实验室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手册、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及值班制度等。

3)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5)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管理信息的汇总与上报等工作,对于实验室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向单位或管理部门反映。

第八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教职工)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做好本实验用房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本实验用房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3)做好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管控化学品、高压气瓶等的管理台帐。

4)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尤其是涉及危险性较高的实验,对临时进入实验室人员尽告知义务,告知相关的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与应急措施。

5)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并做好自查记录,对于实验室及周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反映。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负有责任。

第十条 临时来访人员必须对自身安全负责,必须遵循学校、学院及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实验室,不得触摸或私自带走实验室内物品。危险区域,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靠近和停留。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验室准入、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制定与完善、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批、实验室建设与内务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及管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机电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紧急预案与救助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切实落实好实验室准入制度。根据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于有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负责人还必须安排对新进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和指导,确认新进人员可以自行正确操作时方可让其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各(系、中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尤其涉及危险化学品、电子辐射、特种设备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要从环境影响、人员健康、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实验室资质、实验人员资格认证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价、审批和监管,危险级别较高的项目须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或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各(系、中心)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的安全审批制度。

1)各课题组在进行实验室改造时,必须考虑实验室的防护功能是否能满足实验安全需要,详细说明安全因素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等方面的实验室的改造时,必须先经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2)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必须加强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设计方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施工方应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使用材质、竣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3)项目验收时,须有相关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设计方以及施工方联合参与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只有在验收合格、管理与维护单位的责任明确、相关的交接工作完成后实验室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使用易燃、易爆、自燃品、有毒害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以及高压气瓶时,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和废弃物处置,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与合法。

2)加强剧毒品等管控药品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购买、使用、保管及销毁处置台账,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流入非法渠道时,以及发现非法购买和使用剧毒品和管控药品时,须及时与校保卫处联系。剧毒品及管控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购买许可证的管理,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转卖、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转借他人。

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备有所用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洗眼装置及紧急冲淋器,以及应急设施或装备。

4)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师生应尽量使用低毒害的化学品代替高毒害的化学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剧毒、致癌、强腐蚀性和强刺激性化学品的使用。

5)实验人员必须谨慎操作。实验开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化学品物理化学特性、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性以及应急措施;实验中操作要尽量安排在通风橱内进行,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同时,做好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确保实验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严防实验事故的发生;实验后要做好化学品的清理与收存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1)涉及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源废弃物的处置。

2)实验室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设备与设施;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按规定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重视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厂家或委托取得资质的单位施行,使用单位应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检查记录。

4)特种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作业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如果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要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科学使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获得操作资格。

2)定期维护和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设施要及时安排检修,并挂牌明示禁用。

3)由于热能设备、高压设备、辐射装置、高速运转的设备、激光、特种设备、非防爆冰箱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就设备设施的工作状态、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使用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严加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4)热能设备周围要留有一定的散热空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高压气瓶及杂物,实验室要保持良好的通风。热能设备尤其是温控部分必须定期进行严格检查,如果已损坏严重并失去维修和使用价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都应及时报废。

5)对精密仪器、贵重设备、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安全接地,有必要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6)加强设备与设施的年检与报废管理。需要年检的设备,如行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压力容器等,应及时安排年检,超期服役并失去维修和使用价值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水电与消防安全管理。

1)实验室不得私自改装水路,需要改装的,应上报审批存档。

2)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以及连接的管线,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引发安全事故。严禁实验室的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如遇停水,必须关闭所有水龙头。

3)水路管道附近不应存放遇湿易燃物品,不应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4)实验室应规范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质量低劣的电线、开关、接线板、电气产品等。接入实验室的电源应经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裸露等隐患要定期排查。实验室确实需要使用接线板的,必须购置合格产品,使用时不得级联;接线板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除非工作需要,仪器设备、电器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如确属工作需要,实验室应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告知值班人员。在无人值守的房间内电热器、电热板、充电器、饮水机等一律不得过夜使用。

6)所有热能设备工作时,实验室必须安排人员不间断值守。

7)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也不得使用产生电弧的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设备替代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谨慎操作。

8)电源开关、插座、接线板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有易燃物的实验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报警设施如烟雾探测报警器,以及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灭火毯、室内消防喷淋等,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0)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必备的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潜在的安全隐患,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通风设施、生物安全柜、消防设施、报警装置、监控与门禁系统、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急救箱等,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实验室应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更新、维护和检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加强师生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管理。

1)各单位及实验室要重视师生员工的健康与防护工作,告知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健康危害,组织师生参加安全知识及个人防护培训,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和劳动保护措施。

2)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害种类和预防措施,采取有效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尤其要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通风系统的建设,避免群体安全与健康事件的发生。

3)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督查实验人员做好个人健康与防护工作。实验人员在了解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后,必须自觉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在进行安全隐患较大的实验时,如涉及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粉尘、机械加工等,工作人员必须束起长发,穿长袖工作服,戴防护手套,穿不露脚趾的鞋,必要时还应戴防护镜和口罩。

5)各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性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工作,对有职业禁忌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实验人员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未经授权的人员使用;重点区域应使用电子门禁系统,对各类人员授权进入。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并有专人负责,以备紧急之需。

2)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内必须粘贴相关的安全警示标识。实验室门上应粘贴门牌,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准入要求、防护要求、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3)实验进行期间,实验室必须有人值守。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安排妥当,严防因无人值守导致实验事故的扩大或财物被盗事件的发生。

4)严禁在实验室吸烟、饮食,严禁在实验室内打闹,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5)实验结束后要关闭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室台面和实验室。实验材料和废弃物要分类,规范收存或处理相关物品,剧毒品等管控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6)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自查实验室安全状况,关闭水阀、门窗、仪器设备,换下工作服,洗净双手,切断电源,做好当天实验室安全记录,锁门离开。

第二十二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污染源的控制及有害废弃物的管理。

1)实验室应加强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在实验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实验室的用途和功能,配置相应的污染控制设施。

2)为了减少污染源的排放和有害废弃物的产生,实验室应尽可能地改进实验方法,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化学品和病原微生物。

3)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内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有害废气、放射性废弃物、生物感染性废弃物等。课题组上报学院协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危险废弃物。

4)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要求各实验室对有害废弃物实行分类丢弃,定点定时收集,集中处置。严禁将有害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严禁私自掩埋或随意丢弃。

5)实验室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从楼顶排出产生的有害废气,如果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应先进行净化处理后再从楼顶排出,避免有害气体对周围人众和环境造成危害。

6)生物实验室必须加强感染废弃物的消毒灭菌和无害化处理。应安排好收集存放地点,落实好负责人,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要求将含有感染性病原微生物的废弃物先做无害化处理后再分类丢弃。严防因乱丢生物垃圾引发感染性公众事件。

第二十三条 各(系、中心)及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1)单位及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周详的安全检查表,内容包括一般安全、实验技术安全、实验设备及设施、个人防护与演练、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安全培训等方面。

2)实验室每日都要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学院在重要节假日前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隐患;安全管理队伍对实验室进行常态化的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

3)安全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和总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来源。实验室必须积极配合整改。

4)每次安全大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学校组织检查的须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如果安全隐患较严重或需单位、学校配合时,要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详细汇报事故原因,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应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实验室应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2: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附件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整改制度

附件5: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6: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配电房(间)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7: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附件1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应规范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2)不得使用质量低劣的电线、开关、接线板、电气产品等。接入实验室的电源应经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裸露等隐患要定期排查。

3)仪器设备、电器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如确属工作需要,实验室应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告知值班人员。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电热器、电热板、充电器、饮水机等一律不得过夜使用.

4)所有热能设备工作时,实验室必须安排人员不间断值守。

5)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也不得使用产生电弧的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设备替代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谨慎操作。

6)电源开关、插座、接线板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有易燃物的实验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报警设施如烟雾探测报警器,以及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灭火毯、室内消防喷淋等,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8)学院各实验室总电源开关应设在易操作位置,总电源开关周围不得堆放物品,保证畅通;配电柜要有可靠地接地、接零保护、电源保险要安全可靠。

9)严禁随意移动实验室设备,随意使用大功率设备,以免造成负荷故障或烧毁;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取暖器设备取暖。

10)严禁湿手操作电源开关及电器设备,实验室无人时及时切断电源;若遇有电器失火,首先切断电源,再行灭火。

11)严禁学生在宿舍中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12)学生在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各类电器的电源、关掉接线板电源,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规范。









附件2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确保全体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实验室、教师工作室、研究生工作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学生宿舍等。

3)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4)学院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责任体系与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

5)学院安全工作组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周详的安全检查表,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实验安全检查执行情况、实验室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个人防护与演练、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安全培训等方面。

6)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检查、互查、抽查工作;配合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保卫处、派出所等单位的检查工作。

7)学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常态化的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

8)学院在重要节假日前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隐患。

9)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如实记录检查、整改情况。

10)各课题组负责人每日须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的记录工作;每周学生周会须通报安全情况并进行安全教育。

11)学生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根据学生宿舍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制度,予以落实。

12)学院有需要学校协调或研究处置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和保卫处。








附件3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热能设备

1)热能设备泛指用电、气、油加热的设备,包括设备在工作时需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使用热能设备的院属各单位、课题组必须指定一位老师作为热能设备的责任人。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消防指导,所有人员务必做到“四会”即会报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级火灾、会疏散和逃生。

3)热能设备的责任人要根据热能设备的特性,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建全制度,强化安全措施。

4)所有热能设备务必接地,以防设备漏电伤人。热能设备(含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周围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责任人定期对热能设备进行检查,查找隐患,负责落实整改。

5)在安放热能设备的实验室至少配备3具灭火器,课题组负责申报,学院统一配置。

6)责任人要加强对热能设备的监管,热能设备在开启时务必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热能设备关闭后,必须待设备冷却后方能离开。

7)学院各单位、课题组对热能设备进行自查,对设备的安放地点、设备的功率、设备的购置时间等进行登记;热能设备负责人要定期检查设备的供电环境,设备的温控器,对购置时间较长的设备及时报废处理。新购热能设备须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凡漏报热能设备未签订责任书的课题组,视课题组组长为责任人。

8)对擅离职守造成事故,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电磁辐射及放射性

1)涉及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源废弃物的处置。

2)具有电磁辐射和放射性功能的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维修须有供应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上述环节须全程记录,完成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

3)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设备的检测工作。

4)实验室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设备与设施;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第三条 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按规定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重视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厂家或委托取得资质的单位施行,使用单位应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检查记录。

4)特种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作业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若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1)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科学使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获得操作资格。

2)定期维护和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设施要及时安排检修,并挂牌明示禁用。

3)由于热能设备、高压设备、辐射装置、高速运转的设备、激光、特种设备、非防爆冰箱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就设备设施的工作状态、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使用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严加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4)对精密仪器、贵重设备、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安全接地,有必要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5)实验室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受能力,非一层实验室严禁安装重载设备。

6)加强设备与设施的年检与报废管理。需要年检的设备,如行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压力容器等,应及时安排年检,超期服役并失去维修和使用价值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4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整改制度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巡查、抽查工作,同时配合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保卫处、派出所等单位的专项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实验室安全检查过程中,能够当场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如实记录检查和整改情况。

(二)安全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和总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实验室必须积极配合整改。

(三)实验室安全检查后,将以邮件、QQ、简报等形式将整改通知书发送到各个实验室,各个实验室在收到整改报告后逐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每次安全大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学院,学院汇总后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如果安全隐患较严重或需学院、学校配合时,及时上报学院和学校管理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附件5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四个负责制,即谁购买,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每个环节中的每个人。

第四条  学院各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赠送、买卖危险化学品,不得非法购买和使用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危化品的申购与使用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控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放射源的化学品等的采购必须取得合法的购买许可证,并只能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严禁非法购买、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向学院申请购买。经学院安全管理员及学院安全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再交由设备处审核备案方可购买。

第七条  学院安全管理员将对所购入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统计和查处工作,落实实际使用人员和使用数量,落实安保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严防管控危险化学品的丢失、被盗、私藏、挪用及其他非法使用行为,以及防火、防爆、防毒、防灼伤。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实验人员要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与特性、毒理性能和防护要求,在实验中做到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如实做好实验记录,避免化学性质相反的物质相互接触,造成燃烧或爆炸事故。实验结束后应做好药品使用记录,做好实验室和个人清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有教师带领,临时及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剧毒化学品,使用剧毒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第十一条  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如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护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等。

第十二条  有机溶剂能穿过皮肤进入人体,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醋酸等物质都会灼伤皮肤,为减少危险化学品对健康的危害,在实验中师生应加强个人保护,利用防护设施和设备保护好皮肤、眼睛、头面部、躯体、手足及呼吸道,防止皮肤沾染危险化学品,尤其防止溅入眼中。

第十三条  有毒物质能以蒸气或微粒状态从呼吸道被吸入,或以水溶液状态从消化道进入人体,还可从皮肤或粘膜等部位被吸收,即使少量也能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在使用有毒害的物质时必须强制做好个人防护,并检查应急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实验。

第三章  危化品的存储与保管

第十四条  化学物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物品按安全等级严格分类由专人管理,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定期督察。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在专用储存柜里,存储柜要贴有分类标签。严禁将相互发生反应的化学品混放;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走廊、过道、随意摆放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品要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和静电,避高温和阳光照射。易燃易爆、剧毒品等管控物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阻燃、通风、耐腐蚀、防盗特性的专用药品柜中。

第十七条  存放化学品的容器要必须密闭严实,防止倾倒和撒溢。容器上应贴有标签,标明名称、批号、购入/开封日期,警示标识和警示语。不明成分及过期化学品及其容器要及时清理处置,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合理存放化学品,如遇湿易燃物品像金属钠、钾等要放在煤油中,易自燃物品如黄磷等应放在水里,易发生有毒气体或烟雾的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有通风的药品柜中;

第十九条  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减少易燃易爆、强氧化剂以及管控化学品如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库存,尽量实现零库存。管理人员应经常盘查库存量,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制爆化学品及管控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物质的存放要严格五双管理:双人双锁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后的化学物品、废弃化学试剂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倒入水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严格遵照废弃化学物品处理办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散落在地面上的危险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危险废物专门收集,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废物的收集,必须在指定的废弃液回收桶上张贴设备处专用标签,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实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人员配合设备处安全科回收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6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配电房(间)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配电房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学院教学、科研提供保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配电房管理制度。配电房工作人员是配电房安全责任人

2)配电房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按时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要做好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

4)严格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杜绝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5)对设备和安全设施要勤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精心维护和保养好设备,确保正常安全供电。

6)注意随手关闭好门窗,做好配电房的防水、防潮工作,经常查看防护网、密封条防护情况。

7)严格禁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进配电间;严禁烧电炉等,配电间内严禁吸烟,工作人员须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8)配电室严禁堆放物料,更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临时或长期存放室内。但下列物品除外:必备的安全用具、日常清洁所必需的用具、电工专用工具及备件及消防器材。

9)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未经培训,不得随便开关操作室内设施、设备。

10)管理员应经常检查设施、设备运作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1)遇到紧急事故,应快速准确的断电、防止事故扩大。

12)做好对电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注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数表的指示情况;禁止让电器设备超负荷使用和带病运转。

13)经常保持配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清洁无尘;配电设备的倒阀操作时由值班员单独进行,其他在场人员只作监护,不得插手;严禁两人同时倒阀操作,以免发生错误。

14)学院主管领导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配电室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理。





附件7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师生学习工作的区域(办公室、实验室以下统称:实验室)的卫生状况,体现了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反映了师生以及实验者的整体素质水平,关系到实验参与者共同的身心健康问题,学院各单位、各实验室务必加强实验室的卫生管理。

第二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的布局要符合实验工艺流程,既要科学合理又要摆放整齐。实验室负责人有义务、有责任组织及参加实验室卫生清扫,并积极地进行卫生宣传与教育工作,自觉地保持实验室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实验桌(台、橱、柜、凳)、灯管(罩)、窗、墙面等要整洁无积灰、无污斑,玻璃要整洁透明,实验室及相关的走廊、楼梯以及附属用房等处均应无痰迹污物,无积灰蛛网、无纸屑果皮、无私存物品。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的有关政策,具体办法参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条 每学期各单位应不少于三次进行实验室卫生检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实验室和材料学院进行抽查,各级检查情况作为实验室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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