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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15-1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院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创新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同时也为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0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研究生“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学业助学金工作。

第二条 “三助”工作由学生工作组、院机关、实验教学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设置“三助”岗位的单位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用人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设置“三助”岗位的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两位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组、院机关、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辅导员以及实验教学中心相关任课教师。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发放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评估三助工作的年度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工作组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管理和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实施,协调落实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岗位计划,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和指南,汇总聘用情况,审查助理岗位津贴发放方案等。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学业助学金的管理,组织用人单位及导师开展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并对研究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七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影响学业。

第八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助理岗位可按全岗或半岗方式进行聘用,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担任本科生一年级班主任工作岗位聘期为一个学年,机关“三助”及实验教学中心“三助”工作岗位聘期为一个学期。实验教学中心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每个学期可以保留30%经考核突出的助教留任“三助”岗位。

第九条 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助教承担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任务,协助实验室指导老师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参与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助教工作量按聘用单位的要求设定。

助管承担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助理的工作,辅助院机关相关科室的管理工作。助管工作量为10小时/周。

助研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助研工作量按导师的要求设定。

第十二条 助理岗位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学业助学金额度和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岗位设置工作于每年6月和12月初进行,岗位设置方案报校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通过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网站向研究生公布“三助”的岗位、应聘条件及工作要求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具备应聘条件的研究生到学生工作组或岗位设置单位报名,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助管”岗位申请表》或《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助教”岗位申请表》。

第十五条 院学生工作组会同设岗部门进行遴选,并公布各岗位受聘研究生名单。

第五章 人员聘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应聘助理岗位。

第十七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应聘助理岗位。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导师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聘用协议书》,并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用人单位及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及导师决定是否同意解聘。当出现辞职或解聘情况时,用人单位发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协议解除通知书》并通报辞职或解聘研究生的导师。辞职或解聘以通知发出日为准,计算当月津贴。通知发出日在每月1—15日的,当月津贴不再发放;通知发出日在每月16—31日的,当月津贴发放,凡辞职和解聘的学生,解聘之后不再发放岗位津贴。

第六章 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津贴标准根据校研究生工作部下达的经费总额,依照“三助”岗位设置及其工作量进行分配,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初,各用人单位及导师按照岗位人员聘用情况,确定助理岗位津贴发放名单,网上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津贴发放表》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助理岗位津贴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及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表现按月调整助理岗位津贴发放金额,调整后的助理岗位津贴发放方案由用人单位按月汇总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助理岗位津贴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对各用人单位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及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理进行工作考核,考核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理工作考核表》,存各用人单位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OO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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