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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设[2010]18号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调剂、报废、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于:2015-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及处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外借、拆卸,更不得擅自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要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积极努力创新机制,提高其使用效率,必要时提交设备处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闲置仪器设备:

1.因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改变或者专业方向调整,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

3.使用效率很低(通用设备年均400机时以下),长期闲置的;

4.仪器设备更新退役不用的。

第五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申报:

1.每年各单位都应对所属仪器设备进行核查,对符合“闲置”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申报,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2.经本单位确认的闲置仪器设备,逐台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闲置仪器设备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设备处审批并实施调剂。

第六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调剂:

1.设备处不定期将各单位上报的闲置仪器设备在网上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选择,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或转让手续;

2.闲置仪器设备应先在校内进行调剂,并实行无偿调拨,由各自单位设备管理员同时到设备处办理校内转移手续;

3.如闲置仪器设备的需求方为校外单位,除捐赠项目外,均实行有偿转让。设备处统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定价,报国资办批准后,办理对外调拨手续。有偿转让所得经费上交校财务部门,计入仪器设备残值收入。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作报废处理:

1.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2.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3.主要部件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4.技术落后、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

5.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1.经技术鉴定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详细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附件2,下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可以申请报废;

2.对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至少3名)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附件3),经鉴定小组专家签名后,连同《申请表》一并报批;

3.设备处负责对《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进行查实,经主管处长审核,报国资办批准后,组织回收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

第九条 组织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时间,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可作临时性处理。

第十条 凡有仪器设备批量报废的单位,由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将报废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在办理报废手续后,由设备处统一回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变价处理

第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变价处理程序:

1.成立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该小组由设备处处长、主管处长、设备科科长以及相关人员组成,集体商议报废仪器设备的变价处理事宜。

2.报废仪器设备变价处理原则。采取集中变价处理与个案变价处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变价处理原则上每年处理2-3次;个案变价处理是对实验室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报废仪器设备作紧急性处理。

3.报废仪器设备变价处理方式。采取邀标方式进行竞价变卖,公平竞价,一次竞价完成,价高者中标。

4.报废仪器设备变价处理程序:

1)邀请具有资质的正规废品回收公司(不少于3家)参与竞价;

2)分别组织投标者到废品库或现场察看估价;

3)投标者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进行一次性投标;

4)工作小组成员全体参加集中开标,当场确定中标者;

5)填写“报废仪器设备变价处理情况记录单”,经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后,连同投标者的报价单一并存档备查;

6)通知中标者办理交款手续及搬运标的货物。

第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变价收入。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完成后,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变价处理记录单》(附件4),经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后,随同变价收入款一并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其中80%作为发展基金,可用于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开支,如设备鉴定费、维修费、搬运劳务费及评审费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于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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