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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设[2010]17号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于:2015-1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设备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告设备处。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五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损失;

4.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赔偿事宜。对责任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比例。

第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附件1),并及时报送设备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除赔偿外,将追究所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加重处理。

第十条 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设备处、国资办、保卫处等)协同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设备处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办审批。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确认赔偿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5.丢失的仪器设备如果现时市场价超过原值,则以市场价折算损失价值。

第五章 仪器设备丢失赔偿金额折价办法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未达到折旧年限的:

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仪器设备原值 × 折旧比例

其中:

各类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机械类仪器设备为20年;仪器仪表类仪器设备为15年;电子类仪器设备为510年。

其中:计算机、手机折旧年限为6年;空调、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投影机、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折旧年限为8年。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折算损失价按原值的1%-5%计算。

第六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学校国资办审批后,由设备处统一开具《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赔偿通知单,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设备处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设备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仪器设备残值收入,设备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固定资产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财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关于计算仪器设备丢失赔偿折算损失价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华 中 科 技大 学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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